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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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6786.0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16元,减半收取11258元,由***、***、***负担4474元(已预交),由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78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