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南全高实业有限公司
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424280.0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息共计人民币2424280.08元;

三、被告海南全高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编号:0898澄(押)46***3]的大型高效150吨原料脱脂鱼粉自动化成套生产线,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24280.08元,向原告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94元,由被告***、被告***、被告海南全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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