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华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清水河县第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华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282249元,以及相应利息(从2019年2月25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6.0元,由被告内蒙古清水河县第二中学负担5534元,原告内蒙古华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