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兰山关爱护理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兰山关爱护理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70368元、返还工程保证金500000元、支付利息42493.15元,合计712861.15元;

二、被告宁夏兰山关爱护理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516元,并以6703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向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兰山关爱护理院和***追偿;

四、驳回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10元,由被告宁夏兰山关爱护理院、***共同负担11396元,由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16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兰山关爱护理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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