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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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晓群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至2017年9月27日的罚息283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8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计算的罚息至付清日止;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重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晓群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68元,由被告***、重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晓群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