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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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JLJ-2018-001的《施工合同》。 二、由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0月23日的利息38008元,共计1038008元;2019年10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约保证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6元,减半收取计9058元,由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3元,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6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