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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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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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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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3620.46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3620.46元;

五、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六、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共计12988.35元;

七、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632.11元;

八、被告泰安市海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被告***负担21元,被告邢台鹏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元,被告***负担2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14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41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35元,被告泰安市海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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