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天伦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天伦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20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20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45元,由被告重庆天伦鞋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3.72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