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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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502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省泉州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彩亮电子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杰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泉州市锦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锦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坂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600元,由泉州市锦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彩亮电子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杰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600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坂头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