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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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福建省尤溪县强新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 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明江化纤有限公司 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代偿款1,736,216.37元及该款的利息(其中代偿款42,072.44元自2015年3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代偿款1,694,143.93元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二、福建省三明市明江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承担50%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18元,由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