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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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艳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工程款72901.88元及违约金(以72901.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质保金37862.7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3元,减半收取1637元,由原告负担379元,被告负担1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