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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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4,312,486.94元及利息(利息以24,312,486.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9,464元(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817.76元,由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3,646.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98,928元(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99,464元,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399,464元),由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4,657.03元,由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4,270.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