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10日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864881.74元,利息181023.65元,消费手续费19079.7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304.95元,共计1115290.07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自2019年10月11日起直至银行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所有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具体数额以原告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8元,减半收取741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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