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 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13388元。 二、由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513388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6年8月6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454元,由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