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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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其占用的原告林权证第一页四至范围内的110亩林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此款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