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871号 原告***,住***。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照信用社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9万元,2019年4月5日原告从和政县信用合作联社二部贷款9万元交给了被告。被告委托他人书写了借条一张,被告在借条上按捺了指印。借条中约定贷款利息由被告崔某按季度还清,还款时间为2020年4月5日,借条上有见证人签字。被告按季度还清了一年的利息,2020年4月5日以后被告未还清本金及利息,原告催收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崔某给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90000元,承担利息7500元,本息合计97500元,被告崔某于2020年10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崔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永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德胜 书记员王 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