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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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135111.4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截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的利息42906.6元、手续费39056.1元、违约金271722.57元;自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135111.4元为基数,按照《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