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启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恒宇气动件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恒宇气动件厂支付所欠货款118034.9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恒宇气动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1元,由被告山东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恒宇气动件厂垫付,被告长和公司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支行汶河分行;帐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