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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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鄢陵县供电公司 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鄢陵县供电公司支付电费203,896.43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元,由被告河南兴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