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金典市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69,955元;

二、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典市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40元,由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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