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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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波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禹州黄土岭风电场项目塔筒加工合同》; 二、本诉被告河南省波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本诉原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778586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77858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本诉原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河南省波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8813元,由本诉被告河南省波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6232元,由本诉原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581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诉被告河南省波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83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省波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