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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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德信康诚假肢有限公司 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疏勒支公司 喀什荣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634,443.44元; 三、被告***、被告***、被告喀什荣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一次性向原告***连带赔偿病历复印费、鉴定费合计3,053.6元; (以上一、二、三项合计757,497.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9.53元,减半收取计7,029.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53.77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喀什荣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