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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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润家(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3,507.67元; 二、驳回原告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55.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润家(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共同负担4,517.5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余款837.96元由原告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