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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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39418.71元及利息739574.60元,2014年9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2490元,由被告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