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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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洮南市奇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洮南市奇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洮南市奇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抚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7109.78元(包括:医疗费20502.14元、伤残赔偿金为55701元、误工费32670元、护理费11436.64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二、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元,***预交430元,补交991元,由洮南市奇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洮南市奇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抚远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内容。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