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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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凌鸿包装有限公司 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凌鸿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1250元及利息19456.1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余凌鸿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4元,财产保全费3395元,合计8149元,由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