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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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江阴市××镇××村××房××号房屋修复费用18308元,由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严凤娣、陈国新、陈雪娟12415.6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严凤娣、陈国新、陈雪娟1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严凤娣、陈国新、陈雪娟4892.40元。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29000元,合计29200元(此款严凤娣、陈国新、陈雪娟已预缴),由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043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负担1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负担8752元。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严凤娣、陈国新、陈雪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