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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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枣庄高新区国泰物业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微山友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医疗费10000元、部分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合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张**剩余医疗费316134.89元及剩余伤残赔偿金128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23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58934.8元,合计404410.8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其中的50%,即202205.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原告张**的鉴定费3000元、病例复印费18元,合计3018元,由被告曾奇、被告微山友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其中的50%,即15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2元,减半收取3446元,由被告曾奇、微山友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089元,由原告张**承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