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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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铮盛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南滨街道南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温州中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温州浦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南滨街道南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平阳铮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259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285651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157299元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以4425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南滨街道南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平阳铮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鉴定费1242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平阳铮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南滨街道南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期延误违约金31500元; 以上第一、二、三项款项均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款交本院转付。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平阳铮盛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南滨街道南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969元,反诉受理费2393元,鉴定费12420元,共计187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平阳铮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7元(已预缴),被告瑞安市南滨街道南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6775元(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