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东方影音公司
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三明市梅列区煌府演艺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明市梅列区煌府演艺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经营场所曲库中涉案的166部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侵权作品清单);

二、被告三明市梅列区煌府演艺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66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78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三明市梅列区煌府演艺会所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5元,由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3元,由被告三明市梅列区煌府演艺会所负担15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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