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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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延边宏成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安图县松江镇林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元,由原告***负担3466元、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