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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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 山东水星天元奥特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428执保35号 申请人: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晓燕,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水星天元奥特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住***。 本院审理申请人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水星天元奥特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水星天元奥特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1月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水星天元奥特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山东水星天元奥特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428执保35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生明璐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