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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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县自来水公司 宜宾本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工程款137,461.75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37,461.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4元,***负担5,114元,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