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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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安徽钢易物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钢易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301592.19元及利息1300974.81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5301592.19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钢易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81元,由原告安徽钢易物资有限公司负担881元,由被告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40800元由被告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