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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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鹏通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理赔款71800元及利息(以71800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