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团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团信用社与***、***、***、***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团信用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3444.43元,共计83444.43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3687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1元,减半收取计943.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