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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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民币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民币44644.02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民币46644.025元;

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61.4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066元,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19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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