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风帆(扬州)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多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保定多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风帆(扬州)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98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3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843元,由被告保定多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保定多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