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13379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5月9日开庭时间2020年8月20日

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子泉。

诉讼请求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答辩意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主要事实作品类型、数量及名称:摄影图片1张,图片名称A0742北京国贸立交桥。

作品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

侵权取证时间:公证申请时间2017年11月16日;公证保全时间2017年11月21日。

侵权地址:网站域名jetsen.com.cn。

作品使用方式:涉案网站发布的内容为“数字文化”中使用了涉案图片,网站链接地址为http://www.jetsen.com.cn/。

其他事实:涉案网站的运营备案主体为本案被告;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原告未提交公证费、律师费等证明合理费用的发票或代理合同。

简要裁判

理由一、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电子原图信息、作品登记证明、公开出版物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系涉案网站的备案、运营主体,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被告的主观侵权故意、侵权使用方式、时间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合理费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分担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告知事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孙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方小康

书  记  员  刘晗仪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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