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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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 长治市中南壹号餐饮有限公司 长治市荣煜装饰有限公司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治市荣煜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共同责任偿还原告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以及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0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被告长治市中南壹号餐饮有限公司就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治市荣煜装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长治市荣煜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因追索代付贷款本息的费用5万元; 四、驳回原告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治市荣煜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