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阿地拉·阿布都力借款150,000元及自2017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2017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日之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阿地拉·阿布都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