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北京嘉裕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嘉裕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12843.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13074.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60元(已交纳),由北京嘉裕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