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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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志高经贸有限公司 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华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截至2020年3月27日利息1541631.29元,之后利息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淄博华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志高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淄博华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志高经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2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华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志高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