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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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鼎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常彬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化工园区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鼎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化工园区分理处(账号:×××)的存款35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05元,由申请人南京常彬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