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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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 天津天将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格奥得美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沃森惠鑫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证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天津市格奥得美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在其承诺抵押担保的天津市宁河区桥北新区官邸一号项目3号楼三层面积总计约5140.22平方米的商品用房价值范围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41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天津市格奥得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将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7184.51元,由天津市格奥得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将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