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格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格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连名带姓》所享有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歌库中删除该被控侵权作品; 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格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已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格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格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