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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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崟鑫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崟鑫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11603.11元。

二、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崟鑫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111603.11元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如果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14元,由原告上海崟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5212元,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902元(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11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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