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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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威海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伤残赔偿金202490.88元、误工费19671.34元、护理费2636.6元、鉴定费1664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231662.82元;

二、被告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建筑安装公司对被告威海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应赔偿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3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1088元,威海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建筑安装公司共同负担3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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