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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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82382.7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7003.11元(其中支付原告***9794.34元,支付***7208.7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10.5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00元,合计4576元,由原告负担1350元,被告联合保险公司负担2644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负担546元,被告***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152元。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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