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违约金9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给付义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2元,减半收取4456元,保全费3136元,合计人民币75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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