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违约金9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给付义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2元,减半收取4456元,保全费3136元,合计人民币75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